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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服务质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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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421400276695762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6-18
  • 发布日期 2025-07-02
  •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字〔2025〕6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各区(市)税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度,通过简化申请材料、深化信息共享、强化数智赋能、优化缴税方式,实现信息集成和智能算税,持续提升“一窗办理”服务质效,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材料

    一张表单。为解决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重复签字、重复申报等问题,针对新建房屋、存量房屋转移登记等高频不动产登记事项,进一步整合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将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所需信息,由申请人统一申报、统一填写、统一确认,形成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信息采集“一张表”。

    一次收取。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收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综合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录入不动产登记和税源信息,并将申请材料及录入信息同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和税务审核人员,不动产登记和税务审核人员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不动产登记综合平台,申请人根据审核结果将应缴纳的税费及不动产登记费缴入国库,不动产登记部门为申请人打印完税凭据,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并代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综合申请表》中承诺“转移登记双方所有申请人协商同意,由指定申请人代为办理本次不动产转移登记中所有应纳税费缴纳事宜”的,被指定的申请人可以代为办理本次不动产转移登记中所有应纳税费的缴纳事宜。

    二、深化信息共享 

    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家庭房屋套数等信息,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强化信息共享应用。加强系统对接,深化不动产登记与纳税信息实时共享、办理结果互认。对于家庭成员信息,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向税务部门推送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共享信息进行事中核查;申请人未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将相关材料拍照推送给税务部门。

    三、强化数智赋能

    智能采集。为减少申请人填写负担、避免重复录入,实行智能化采集方式,关联电子证照和相关数据资源,实现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交易合同信息、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等内容自动生成电子申请表单。

    智能审核。强化不动产登记智能辅助审核,依托数字化的信息系统、标准化的校验规则,实现系统自动校验信息,智能审核辅助登簿,提高登记效率。

    四、优化缴税服务

    升级“税费同缴”服务。拓宽不动产登记“税费同缴”支付路径,在“云闪付”APP、POS机刷卡基础上,增加微信扫码等支付渠道,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应纳税费、登记费线上线下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推广数电发票。申请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APP代开数电发票,也可通过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改革,推动部门间深度协作,加快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强化服务指导和宣传培训,切实保障工作顺利推进,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验,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附件: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综合申请表.docx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8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0532-8266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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