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规范有序保障突发事件临床用血需要,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最大程度减少相关事件造成的血液供给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血站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无偿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用血量激增,或因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或重大国际和国内活动、国防动员等血液应急保障需要,以及国家、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血液紧急调拨任务,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1.4 风险评估
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和滨海旅游城市,由突发事件给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的潜在威胁和挑战风险不断加大,主要包括极端天气、地质和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事件,传染病、食品安全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交通运输、生产生活等事故灾难,以及暴恐、踩踏等群体性公共场所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短时间内需求剧增,或某一种血型,尤其稀有血型用量剧增;会导致城市运行不畅及献血人员锐减,采血量严重不足或不能在数量和品种上保证血液供应,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能力锐减,无法满足临床救治血液需求,给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风险隐患。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加强对可能引发血液应急保障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监测、分析、预警、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动员、早处理。
1.5.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施分级预警和应急响应,按照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指挥、组织、管理机制。
1.5.3 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血液保障应急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应急保障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到分工协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
1.5.4 依靠科学,广泛动员。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防范和处理血液应急保障的科研和培训,健全完善无偿献血应急动员机制,广泛发动和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社区居民等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
1.6 事件分级
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6.1 一般(IV级):因突发事件导致临床急需用血量达12万毫升,或因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导致全市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不包含冰冻红细胞)库存量低于正常库存量下限持续7天不能纠正,或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不包含冰冻红细胞)库存量低于最低库存量持续5天不能纠正。
1.6.2 较大(III级):因突发事件导致临床急需用血量达24万毫升,或因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导致全市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不包含冰冻红细胞)库存量低于最低库存量持续6天以上不能纠正,或任意一种血型红细胞类(不包含冰冻红细胞)库存量低于日发血量3倍,血液库存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或因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血液库存量仍无法得到纠正且有明显下降趋势。
1.6.3 重大(II级):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导致临床急需用血量达48万毫升,且在短期内血液需求继续急剧增加、采供血能力难以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全市血液库存仅能维持3天发血量;或因突发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血液库存量仍无法得到纠正且有明显下降趋势。
1.6.4 特别重大(I级):因地震、风暴洪灾、恐怖袭击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血站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全市血液库存总量仅能维持1—2天发血量。
正常库存量下限是指采供血机构红细胞类血液(不包含冰冻红细胞)库存量为7天的临床用血量。最低库存量是指采供血机构红细胞类血液(不包含冰冻红细胞)库存量为5天的临床用血量。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各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青岛日报社、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较大及以上血液应急保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采供血工作,作出处理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必要时报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和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血液应急保障的应急响应;指导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一般及以上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保障工作。承担国家、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发动、采集等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管理以及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组织血液应急保障情况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负责组织协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及以上应急状态时的采供血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和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2.3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调整。
2.3.1 采供血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包括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负责招募献血源,组织采血,使全市血液库存满足医疗救治需要;调配全市血液,启动应急血液队伍,与外省市联系调配血液。
2.3.2 新闻宣传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无偿献血和紧急献血的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网络舆情等工作。
2.3.3 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血液应急保障处置的后勤保障和开展采供血工作所需经费保障;保障采供血所需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及时供应;为采血工作提供适宜地点、场所等,做好献血车停放和接电等准备工作;协调保障紧急状态下采血及血液、标本、物资运送等专用车辆的优先安排、便利通行。
2.3.4 善后工作组。
由市红十字会牵头,团市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社会和个人捐赠事宜及物资、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志愿者开展无偿献血应急志愿服务。
2.3.5 专家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血液应急保障需要,成立由输血、临床及检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血液应急保障预警预测、研判、病例核实、应急准备、响应级别、采取的重要措施、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等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提出建议等。
2.4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做好血液保障应急处理的宣传引导,调度各媒体宣传血液保障应急措施、无偿献血知识普及等工作,号召各级文明单位踊跃参加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血液供给安全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进行分析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血液供给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血液应急保障需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和采供血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对本系统教职员工和驻青高校师生在血液应急保障时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紧急献血期间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保障应急物资、血液等运输道路通畅。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事件血液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做好紧急状态下采血及血液、标本、物资等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的优先安排、便利通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全市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协调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血液应急保障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等工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必要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支援;协调、指导区(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血液保障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众无偿献血及血液保障应急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等踊跃参加无偿献血。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血液保障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市民和团体会员单位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血液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开通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决策,决定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宣传、发动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组建应急献血队伍和后备队伍,增设献血屋(点),确保辖区紧急采供血稳定充足。
3. 监测与预测
3.1 预防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无偿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采供血必要设备、设施和物资,以及采供血屋(点)的规范化建设。
3.2 监测
市采供血机构对全市血液使用以及库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收集,并将各类突发事件、重大活动、重大赛事、大型集会或季节、气候等各种因素导致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趋势预测和预警建议。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及血液库存信息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3 预测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事件发生态势和临床病人病情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血液采集、制备、供应的要求,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事件评估和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及早预防、预警和处置。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经市卫生健康委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2 预警发布
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和级别,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3 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应对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响应措施:
4.3.1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积极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号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4.3.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畅通联系电话,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随时报告血液应急保障处理工作进展。
4.3.3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血液应急保障处理需要,做好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采供血屋(点)设置等应急处理准备。
4.3.4 根据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供血机构及相关监测单位适时组织专家对血液应急保障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启动血液应急保障处理的级别。
4.3.5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会议,部署需采取的血液应急保障处理措施。
4.3.6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全市血液库存及需求信息,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向公众宣传无偿献血常识和应对措施,做好无偿献血发动。
4.3.7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统筹,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用血,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自体输血下的择期手术,确保满足突发事件临床用血需要。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血液短缺或者突发事件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血液应急情况的责任报告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汇报本单位血液储存及临床使用情况,采供血机构负责对血液应急报告情况进行分析、监测,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 报告程序、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时,应当立即分别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报告,接到血液应急保障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采供血机构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区(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血液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后,对可能形成较大级及以上的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应当立即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理完成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3911(工作时间),85912548(非工作时间);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联系电话:85912553(工作时间);市中心血站联系电话:85734565(工作时间),85731217(非工作时间)。
5.3 报告内容
血液应急保障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应包括信息来源、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拟控制措施、舆情反应及下步工作措施或建议等内容;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发展程度、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效果及上级作出批示指示、关注调度的紧急信息,或出现上级应当知晓的情况等内容;结案报告应包括事件结束状态、采取措施和效果等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血液应急事件发生后,事发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采供血机构报告;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步报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一事件关联多个区(市)的要分别向对应区(市)报送。
接报的采供血机构,迅速组织人员监测血液库存,核实事件信息,对事件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舆情反应及下步工作措施或建议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时,在市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组织专家对事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控制事态发展。
接报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发情况,应及时向属地政府进行报告;涉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同步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舆情反应及下步工作措施或建议等进行研判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社会事件。
6.2 分级响应
6.2.1 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IV级):由采供血机构提出,报市卫生健康委,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本预案和Ⅳ级应急响应机制。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区(市)卫生健康系统相关血液应急保障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资源进行协同处理。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下协助处理。
6.2.2 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根据信息监测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应急献血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 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应急献血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
6.2.4 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应急献血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国家予以支持。
6.3 指挥与协调
6.3.1 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IV级):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到达事发医疗卫生机构或市中心血站,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指挥协调处置。事发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应组织人员协同处置。
对于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赶赴市中心血站或事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协同处置。
6.3.2 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区(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置。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要赶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6.3.3 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Ⅱ级):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达现场或事发医疗卫生机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应急需要赶赴现场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在省相关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下,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协调处置工作。
6.3.4 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Ⅰ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相关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下,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处置工作。
6.4 应急处置措施
6.4.1 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IV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做好血液保障工作。
6.4.1.1 市卫生健康委启动部门血液应急保障预案,根据血液需求程度,指导采供血机构,组织献血应急储备队伍献血;根据突发事件进展程度调配全市血液库存,有计划配发血液供给数量,优先满足急危重症患者需要。
6.4.1.2 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发布增加街头无偿献血数量、补充一定数量团体献血单位的信息。
6.4.1.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等组织红十字会招募人员、大学生应急献血者队伍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人员献血。
6.4.1.4 用血医疗卫生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实施自身储血、血液回收等措施,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用血,有计划开展涉及用血的择期手术,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参加献血。
6.4.2 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当采取一般血液应急保障措施仍不能满足用血需求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6.4.2.1 市卫生健康委启动卫生健康系统万人流动血库,组织医务人员带头献血。
6.4.2.2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处理措施,启动辖区内应急献血者队伍,原则上应发动不低于30%应急献血者队伍。
6.4.2.3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6.4.2.4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本单位应急预案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用血,由3名以上输血专家评估同意后有计划开展涉及用血的择期手术。
6.4.3 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Ⅱ级)。当采取一般及较大血液应急保障措施仍无法恢复正常供血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6.4.3.1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应急处理和进展工作报告,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系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6.4.3.2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血液应急保障处理措施,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工作人员,以及高校学生和各类社会组织带头献血。原则上应发动不低于50%应急献血者队伍。
6.4.3.3 街道(镇)、社区(村)应配合宣传,发动符合献血条件的居民积极参与献血。
6.4.3.4 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加强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6.4.3.5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控制临床用血,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由3名以上医疗输血专家评估同意后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用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自体输血下的择期手术。采供血机构根据每日血液采集量定向安排血液发放计划,优先供给突发事件紧急救治或急危重症患者。必要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接受省内统一血液调拨。
6.4.4 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Ⅰ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指示,在启动上述三个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必要紧急措施:
6.4.4.1 由市政府向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明确献血要求,发动各级各类单位、组织和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原则上应发动不低于80%应急献血者队伍。
6.4.4.2 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应急采血屋(点)和临时血液处置单位。必要时启动联动机制,协调就近城市协助临时进行血液采供工作,承担我市临床用血处置任务。
6.4.4.3 当启动各类应急献血队伍献血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报请省、国家同意,接受省、国内统一血液调拨。
6.5 应急联动
在省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卫生健康委与周边城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城市间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 扩大响应
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事态未得到有效控制并进一步扩大,或者波及到我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供血,直接或间接给患者生命造成巨大危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社会动员
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血液应急保障处置情况,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恐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6.8 应急响应结束
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当采供血应急响应处置基本完成,血液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血液库存量恢复到正常库存量水平,供血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患者生命需求得到基本保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6.8.1 重大及以上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6.8.2 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6.8.3 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采供血机构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卫生健康委,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宣传无偿献血知识。新闻媒体要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统一部署,在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采供血情况,持续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处置信息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负责发布。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发布。重大及以上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物资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8.2 总结评估
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危害、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组织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宣传和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任务,具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会同采供血机构组织应急献血工作。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组建不少于年献血总人次5%的应急献血者队伍,按照献血时间间隔要求,建议建立至少2个应急献血梯队。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组建的应急献血者队伍,人员血型比例应根据当地常规血型比例配组(按照A、B、O、AB,3:3:3:1比例),并组织队员填写应急献血者登记表。
采供血机构应建立500人的RH(-)献血者队伍和500人的成分血献血者队伍,建立1支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采供血应急专业人员队伍。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青岛市临床用血专家队伍,由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各应急献血队伍实行登记管理,将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可随时调整。
9.2 设施保障
9.2.1 应急采血屋(点)设置。科学设置采血屋(点),各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人员密集的繁华地段设置常规采血屋(点),在保证日常采血基础上,应依据采血需要,在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预设至少1个采血屋(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采血需要,提出设置建议,各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具体配合落实。
9.2.2 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根据需要选择启动,紧急情况下,当采供血机构无法采集、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由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具备条件的三级医院作为临时血液处置备选单位,承担全市临床用血的采集、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9.3 技术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将血液信息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中,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网络和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采供血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加快采血点(屋)布局和建设,改善应急设备条件。
9.4 物资保障
采供血机构应建立血液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采取多种储备形式,发挥最大作用。储备库着重储备采血、血液检验设备,急救药品、温控血液运输箱、血小板运输箱等装备以及血液应急保障交通工具、应急通讯等装备和物资。发生血液应急保障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件处理需要,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物资等。
9.5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应急事件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按照支出责任划分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9.6 通信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应急献血队伍联络人员、临床用血专家队伍和采供血应急队伍成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9.7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在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发生后按要求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血液运输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必要时对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 宣传培训
市、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血液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培训,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预案发布后,根据预案不同级别,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血液应急保障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全市演练。
市卫生健康委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我市血液应急准备、协调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各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辖区血液应急保障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评审,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卫应急字〔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流程图(Ⅳ级响应).docx
2.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流程图(Ⅲ级响应).docx
3.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流程图(Ⅱ级响应).docx
4.青岛市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流程图(Ⅰ级响应).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