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巧利
提 要:避免行政街记述模式化,资料收录标准要保持一致性,“区属”与“驻区”的处理,续志与前志的衔接。
关键词:续修 区志 编写 注意 问题
广州市的区志续修工作于2000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区志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总纂,有的已开始进入审查验收阶段。从我们所看到的区志稿来看,总体质量比首届志书有明显提高,普遍体现了创新意识,篇目框架比较合理,门类齐全,归类恰当,层次清楚,标题简洁,符合志书体例;文字流畅简洁;比较注意与前志的衔接,等等。但同时也发现这些志稿还存在不少问题,离精品佳志还有相当的差距。本文拟将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归纳,并就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一、如何避免行政街记述的模式化倾向
志书体例的最大特点是“横分竖写”。所谓“横分”,就是横分门类,主要体现在志书的篇目设计上,十分注重按逻辑进行科学分类。只有篇目设计合理,结构严谨,分类归属得当,才能把一个地区纷繁复杂的事物有机地组合成一个整体,才能增强志书的科学性。因此,进行科学分类,是编修好志书的第一环节。进行科学分类,就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和规范。但在实际编写志稿时,如果一味强调原则和规范,把原则和规范变成僵化的教条,则会造成模式化倾向。写出来的志稿就会千篇一律,给人似曾相识的印象。在我们所看到的续修区志稿中,模式化倾向比较严重,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街道工作的记载。街道是城市管理极为重要的一环,它承担着基层政权的许多职能,是我国大中型城市基层政权中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编写城市区志,必须反映街道工作,已成为修志界的共识。然而街道工作纷繁复杂,该记述哪些内容?如何记述?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由于各街道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基本相同,某个街道有“街道经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其他街道也必定有这方面的工作。如果我们严格按志书篇目设计的分类原则来设计篇目,那么,街道工作部分的篇目基本是划一的。如果按同样的思路去选材,在记述内容上,似乎也是按一个模式去套的。如果每个街道都这样记述,则必然千篇一律。如关于计生工作,每个街都是写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率、自然增长率,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各街都写扫多少次大街,打死多少只苍蝇、多少只老鼠,而各街各自的措施、做法反而不见记述。结果各街的不同似乎仅仅是数据的不同。出题这样的问题,主要的原因是片面理解原则和规范,只注意到共性,而忽略了个性,导致特色内容反而体现不出来。而这恰恰是地方志的大忌。
地方志最应该强调的就是突出地方特色,要做到同中求异。“同”的是基本情况,“异”的是地方特色,要在反映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注意挖掘各地的特点、特色。这就需要编纂者在设计篇目、组织材料时,既要遵循原则和规范,又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具体到行政街的记述上,也是同样的道理。目前,许多续修区志的行政街部分,均以一街为一章,章下设节,各节内容主要为区域、建置沿革、人口、街道经济、街道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虽然各区的行政街篇目在标题上稍有不同,如有的区称“街道管理”,有的区称“区街建设与管理”,有的区称“街道经济”,有的区称“经济”或“经济发展”,但每个区的各街道,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完全相同的篇目。这样的篇目设置,很容易导致编纂者在记述具体事物时出现模式化倾向,以同一思路选材,以同一思路组织材料,结果必然出现千篇一律的现象。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如有一个区志记述街道甲的“卫生清洁”,这样写道:“1999~2000年,共组织较大的整治卫生行动30多次,参加人员达4500多人次,清理卫生死角55个,清除淤泥垃圾114.5吨,投入除‘四害’经费28万元。”记述街道乙的“卫生清洁”,这样写道:“1999~2000年,共组织较大的整治卫生行动9次,参加人员共4023人次,清洁卫生死角28个,清除淤泥垃圾622吨,投入除‘四害’经费16万元多。”(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这样的资料有多大的存史、资政价值。)从表述形式来说,这样记述可称得上规范,但是这样的记述怎能体现各街道的特色?除了那几个枯燥的数据有所不同外,各街道的工作还能给人留下什么印象呢?
行政街记述如何避免模式化倾向?笔者以为,应该打破传统的各街篇目设置规范划一的思路,在篇目上应该留给编纂者更多发挥主动性的空间。可以考虑按规范要求与灵活处理相结合的思路来反映各街情况。反映基本情况的部分,需要以规范化的要求来选材和编写,如区域、人口、建置沿革等内容。各街道的具体工作,则可以灵活处理,不必划一篇目,也不必面面俱到,可以让各街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本街最有特色、最有影响的工作,加以重点记述。每个街道都能把基本情况反映出来,同时又能反映本街道的特色工作,这样既能体现同中求异、突出地方特色的志书编纂原则,又能使各街互相比较、参考,其存史价值和资政价值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要注意资料收录标准的一致性
志书是资料书,资料是志书的生命所系。我们要求志书资料丰富,但并非什么资料都有存史、资政价值,并非什么资料都可以入志,而且一部志书的篇幅也总是有限的。因此,面对浩如烟海的资料,取什么、舍什么,需要修志工作者作出裁决。作为一部严谨的著述,志书的资料收录也不能随修志工作者的个人好恶而取舍,而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资料收录标准问题,就区志而言,应该存在于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存在于各区志内部,第二个层面存在于各区志之间。首先,在一部区志中,资料收录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是那些各部门都要涉及的同类内容的记述,应该按照同一个标准来选取资料。如管理机构,写到哪一层次的机构?应该写哪些内容?编写者就不能随心所欲。有些志稿在写某些行业(事业)管理机构时,只写到局级单位的建置沿革,另一些则连下属事业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一一罗列,有些写了成立时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名字、重要年份的变化情况等,有些只写成立时间和内设机构。同类性质的事物,详略取舍不同,显然给人随意取材的感觉。
又如行政街部分,是具有可比性的内容,同一事项,写什么,详细到什么程度,也要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如某区志写街道甲的“计划生育”,这样记述:“某年与60个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写街道乙的“计划生育”,却是这样写:“某年,与15个居委会、3个公司和29个辖内机团单位签订计生责任状。”前者笼统说“60个单位”,后者则详细地写出居委会、公司、机团单位这三类不同性质的单位的具体数据。这样的问题,如果仅是个别现象,当然是十分细小的。但是,如果同类的记述,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一个重要问题了。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是因为编纂者在选材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看菜吃饭”。作为一部严谨的、科学的、权威性的官方文献,不能“有什么资料就用什么资料”,资料的详略取舍要有一个标准,各章节之间要互相对照,不能各行其是。
其次,各区志之间在资料收录标准上也应相互参照,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这是由区志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区志虽然也属综合性志书,但与省志、市志和县志相比,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记述对象来看,省志、市志、县志面向全省、全市、全县,带有全局性;区志虽然以全区为记述对象,但城区只是一个城市的一部分,带有局部性。市属各个城区合起来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从行政权力来说,省、市、县均是具有独立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而市辖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它是在市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又是整个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行政权力的独立性与省、市、县不能相提并论,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方面,在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方面,市辖区往往要服从于整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市辖区往往要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所以,市辖区相对于市来说,有很大的从属性。正是由于这种局部性和从属性,所以,区与区之间的关系,不像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那样完全独立,而是往往比较密切。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关系,区志与区志之间,在资料收录标准上,也应相互参照,不能相差太远。但迄今为止,各区在编修工作中很少注意到这一点,大多是各行其是,各有各的标准。这一现象在人物入志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人物入志,大致有四种形式:一是人物传,二是人物录(或人物简介),三是人物表,四是以事系人。除人物传外,后面几种形式都涉及在世人物。在世人物入志,是非常敏感的问题,更加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但从已出版的首届志书以及续志的志稿来看,各区的标准定得很不一样。如《东山区志》人物入志标准定得很高,人物录部分最初只收入全国劳动模范,对于一个区来说这样的标准是高了些。后来经过验收组的建议,增加了省级劳动模范及获得全国性荣誉的先进工作者。但有些志稿的人物入志标准又定得太低,把所有得过荣誉称号的人都写进去了,不管这个称号是否具有权威性。又如各单位的领导人入志,有的区志把局级党政领导正副职都写入志稿,有的区志则没有写到领导人。同在一个城市,不同的区人物入志标准相差如此之大,难免会引起争议。对于有关的人物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在世人物入志,不宜太泛,应该严格掌握标准,而且各区的标准要大致统一。我们广州市一级的标准是:各单位领导人名收到局级党政领导正职;领导人活动,市志收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这一级;人物录收到全国劳动模范、两院院士。我们认为,可按适当降低一个级别的标准来执行。
三、如何处理“区属”与“驻区”的关系
城区志编写时,面临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城区行政区域之内,除了区直接管理的区属单位外,还有众多不归区管理的市属企事业单位,更有省部属企事业单位,而在这些驻区单位中,有些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作用和地位还超过区属单位。这就给区志编写带来了记述上的困难。市志和县志虽然也有类似的问题,但问题不像区志这么突出。如何处理好“区属”与“驻区”这两部分的关系,是区志编写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首轮修志时,修志界已提出了“详管略驻”这一处理“区属”与“驻区”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正确的,既能突出反映区的主要业绩,又能兼顾驻区事物。但实践证明,在记述具体问题时,如何贯彻好这一原则,却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略驻”的问题,如何才能做得恰到好处?笔者认为,对于“驻区”事物,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并不是最好的办法。“驻区”事物可以分成两一类。一类是与本区经济社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事物,如大型商场、汽车站、火车站、医院等大型基础设施,或是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直接影响,或是与本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可以记述得详细些。另一类是与本区经济社会、百姓生活关系不是十分密切的事项,如驻在区内的机团单位。此类事物,不必作详细介绍,笔者以为,那些大单位列表提到即可,小单位可以不必涉及。此外,驻区单位与区属单位的位置排列,也应该是“区属”在前,“驻区”在后,因为“区属”才是记述的主体。
四、如何处理续志与前志的衔接关系既然是续志,必然会有一个如何处理好与前志的关系的问题。曾有人提出,由于续志与上届修志相隔时间不长,有些事物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略去不记,以免重复记述。笔者以为,综合性志书是全面记载一地一个时期自然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因此,凡属一方地情范畴的人、事、物,都是志书记载的对象。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要记载,变化不大的事物也要记载,即使是没有变化的事物,只要是在记述断限之内存在的情况,仍要记载。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全面地反映一地某个时期的地情。续志是独立存在流传的志书,它要记述特定时期的地情,它的内容也必须是完整的,不能缺项。因此,有些首届志书已详细记述,在续志断限内又无明显变化的事物,续志仍应记述。续志在考虑如何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关系时,不是要考虑什么事物可以省略不记,而是应该考虑前志已记述的内容,续志应该如何记述。笔者以为,在这方面,有三个问题需要认真处理好。
一是上溯的年限应有统一的标准。续志为保持所记事物的完整性,允许对重要事物适当进行上溯追记。但在同一部志书中,有些事物上溯到建国初期,有些事物上溯到改革开放之初,显然是不够严谨的。上溯到何时,应该全志统筹考虑,有一个规范的要求,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并且要在凡例中加以说明。
二是上溯部分的详略要恰当。续志的时间一般都不长,就广州市的各区志来说,基本上是1991~2000年共10年。如果上溯部分记述较多,而续志断限内的内容又不是很丰富,就会造成追述部分多于主体内容的现象,这是喧宾夺主,体现不出我们所编修的是续志。所以,上溯部分一定要简略,最好能用一两句话加以概括记述。切忌把前志的部分内容搬过来。
三是一些反映基本情况的事项,要避免与前志简单重复。如自然环境中的地质地貌部分,前志已作详细记述,续志又不能不记,否则就会造成续志的重大缺项。但如果照搬前志,简单重复,似乎又无必要。此类内容,可以考虑在原来内容的基础上加以提炼,以简明扼要的方式来记述,讲清状况即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详细描述,可以不用重复。又如名胜古迹部分,前志已有详细记载,在续志时限内,这些名胜古迹仍然存在,也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所以也不必简单重复。可以考虑列一张表,把主要情况反映一下。此类情况不能一一列举,总之,要根据所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上述四个方面,仅是广州市属区志稿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事实上,各地情况不同,加上修志者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不同,各志的实际问题也有所不同。区志编修的基本原则虽然与省志、市志、县志相同,但它的特殊性使得我们需要处理许多特殊的问题。这就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认真思考,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