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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2024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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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59941980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4-05-11
  • 发布日期 2024-05-11
  • 发文字号 青医保中心字〔2024〕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对2024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补充如下:

    一、对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医药机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增设,取消总量控制。本期受理计划结束后,仍可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新增申请。

    二、对申请承担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其中,属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不受定点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可随时受理定点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三、对申请承担门诊统筹业务的医疗机构,其中,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高校、养老机构等内设医疗机构、一体化村卫生室,经评估合格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优先纳入定点,不受计划总量控制。

    四、经自评符合“双通道”定点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

             五、本期受理时间延长至2024年5月21日。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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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处 : 0532-857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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