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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二、采购人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项目预算
35.50万元
四、预计采购时间
2025年12月
五、需求概况
本项目需求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一)保障内容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承担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高新区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
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职员在承办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因登记原因等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主管部门等有权作出决定的单位出具的文书)或经保险人、被保险人、当事人三方协商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及索赔方式
保险期间: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自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追溯至2006年1月1日。
索赔方式:保险期间内索赔制。
(三) 保险金额
1.保费:不高于人民币35.50万元/年。
2.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
3.免赔额:0。
(年度累计赔偿额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投标文件中必须体现且不低于最低要求,否则技术部分不得分。)
(四)服务要求
1.保险合同使用的条款应符合保险法、银保监会规定。
2.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义务、责任转给其他保险机构承担。
3.供应商应设立专线服务,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业务联系及处理工作。
4.供应商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和确定由被保险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效法律文书之日起的3日内,向被保险人出具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核定结果。
5.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请求,相关证明、资料齐全或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供应商应在7个工作日内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的赔付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因供应商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引起其他经济责任的,供应商除支付保险金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7.保险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将放弃主动撤销该保险合同的权利。
8.其他要求
供应商在保险期限内,应接受被保险人的监督,如在理赔等服务中消极怠工或不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内监管提醒或有效投诉超过3次(含),三年内不得参与被保险人组织的项目招标,有服务期约定的,同时取消后续年度服务期约定。
(五)商务条件
1.服务期限:1年,以保险单(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本合同完成签署手续后15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保费。
4.服务保障
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应保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2小时做出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
(六)需求公示时间
本项目需求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3日。
(七)其他
采购需求最终以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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