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医保字〔2024〕62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对离休干部患大病后的大额自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服务。
四、享受主体:参加市级医疗统筹并及时缴纳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的离休干部。
五、享受条件:离休干部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和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
六、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补助费筹集标准及缴费规定。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的缴费标准1000元,每年与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同步缴纳。
二是明确大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范围和项目。仅限在离休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及治疗特殊疾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项目仅限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医疗相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最高费用限额以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及有关规定,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等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是明确补助标准。补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不足补助起付标准的,不予补助。自费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80%;10万元及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90%。每个年度的补助限额为20万元。享受按副省(部)长级及以上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的,其符合规定自费医疗费的补助比例为90%,不设起付标准和限额。
四是明确具体经办管理要求。自费项目须在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购买使用,并由定点医院按规定通过医保信息化系统上传费用明细,否则不纳入补助范围。各离休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离休干部提供相关服务。
七、负责部门:政策制定——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15319。经办服务:征缴业务——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70673;审核结算——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处联系电话:85773962;或拨打85770358转办。
八、实施期限:2025年1月1日起。
九、办理流程: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十、办理渠道:定点医院联网结算。
十一、其他说明:《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8号)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