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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时间
2024年4月23日至5月14日。
二、受理要求
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自评能够达到评估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三、受理方式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注册登录“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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