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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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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1409278013866471
  • 主题分类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 成文日期 2023-04-20
  • 发布日期 2023-04-20
  • 发文字号 青农规〔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 一、背景目的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建立农业违法举报奖励机制,是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法规处在充分借鉴河北省、广州市等省市做法基础上,以原市农委2017年印发的农业投入品举报奖励办法(青农规〔2017〕1号)和2013年市畜牧兽医局印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通告(青牧发〔2013〕6号)为框架,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并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对接,形成《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9号)

    (三)《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9号)

    (四)《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33号)

    (五)《山东省农药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农药检字〔2008〕26号)

    三、目的意义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通过奖励办法,进一步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进行广泛监督。

    四、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十五条,分别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划分、举报奖励的领取、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对举报种子、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等领域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奖金计算方式采取分级奖励和定项奖励并行的模式,分级计算模式下,按照举报信息的详细程度设定一、二、三级奖励标准,对应罚没金额5%、3%、1%的奖励;定项模式下,按照责令停产停业案件一级奖励5000元、二级奖励2000元、三级奖励1000元,吊销许可证照案件一级奖励1万元、二级奖励5000元、三级奖励2000元,涉刑移送案件一级奖励2万元、二级奖励1万元、三级奖励5000元的标准发放奖金。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奖金上限3万元、下限50元,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放。

    (一)举报奖励的划分。明确举报奖励的划分标准、金额和奖励范围等相关要求。奖金计算方式采取分类和分级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举报信息的详细程度设定一、二、三级奖励标准。最低50元、最高30000元。

    (三)举报奖励的领取。明确举报奖励的发放,按照举报、处罚、申请、审核、发放、领取等流程。

    (四)举报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并在获得奖励金后依法纳税等义务。同时规定了执法人员的保密和注意等义务。

    五、举报奖励资金申领流程

    六、相关内容解读

    (一)《办法》将于何时正式实施?

    《办法》于2023年5月2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种子、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等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三)《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注意哪些保密义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

    (四)举报人是否需要纳税?

    本《办法》中的奖励金为税前奖金,由举报人依法自行纳税。

    (四)举报等级如何划分?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详细违法事实,掌握直接证据并协助现场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关键作用、贡献特别突出。

    二级举报。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较详细违法事实,掌握间接证据并协助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重要作用。

    三级举报。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简要违法事实,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查处有一定协助作用。

    七、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

    咨询联系人:周子涵,联系电话:6699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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