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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青岛酷士跆拳道运动俱乐部等8家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28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青岛酷士跆拳道运动俱乐部等8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酷士跆拳道运动俱乐部等8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展鹏, 联系电话:85795539,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1906室)
青岛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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