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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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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241066489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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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了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印发《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2023〕63号)

    二、主要内容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90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88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3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7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4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8元。三市农村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8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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