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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王某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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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03月11日,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在黄岛区某路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售卖西安肉夹馍,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区城管委《关于全面实行“街长制”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青西城管委(2017)22号),当事人所处位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区域,且为本年度首次查处。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此售卖肉夹馍,构成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情形。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当事人的经营工具电动三轮车采取扣押措施。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第十项“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且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二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首次查处的,处一千元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王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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