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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接物业管理部门线索移送函,经现场核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经查,该公司自2022年4月29日预售以来,因售楼处区域有限,未按规定对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照规定公示有关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法律适用】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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