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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修订草案)》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日期:2025-01-20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人大网站公开、人大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现将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有的市民提出,目前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已经延伸到乡镇,建议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加强排水管理城乡统筹,助力解决农村污水治理等难题。据此,修订后的法规名称修改为《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并在第二条中规定:“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排水规划、建设、管理、设施运行维护与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的市民提出,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排水设施失管失修问题突出,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据此,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专业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有的市民提出,应进一步加强排水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智能化水平。据此,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排水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和排水智能化运行调度,提升排水安全保障能力。

此外,结合部分市民所提修改建议,还对《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中的个别文字、表述方式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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