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青钢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青字370213004897号),因发生下列法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但涉及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除外;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28日决定注销上述单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行政许可,该证书正副本自行政许可注销决定送达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