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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3-24

当事人:龙元银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3017

本机关认为你2025年1月30日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作出370200202500276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傅宪彬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6********3617

本机关认为你2025年2月12日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370200202500238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全盛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5********2017

本机关认为你2024年12月19日未服务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另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作出370200202500254号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壹佰元整行政处罚。

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李沧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48号  邮编:266000

联系电话:0532-87651233    联系人:毛婧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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