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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19

(青交规〔2017〕1号)

(2017年1月5日印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进程,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和青岛市有关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车辆除符合公安机关对车辆的规定外,车辆购置、使用,喷涂、张贴相关营运标志标识,安装相关专用设备,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行业需求,制定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技术标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标准公布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目录,供出租汽车经营者选择使用。

第五条 各区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公安、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本办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车辆

第七条 出租汽车车辆性能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舒适性、绿色环保及专用装置等方面。用于出租汽车的车辆应当是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或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5-7座的乘用车,并符合我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巡游车车辆应当配备计价器、标志灯、智能终端设备等专用线束,并满足计价器的计量性能要求,配置外接专用装置电源接口,满足停车关闭发动机状态下,为定位设备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电源供给能力。巡游车车内中控台位置应能够安装内嵌式计价器。

出租汽车车型分为标准型、礼宾型、无障碍型、纯电动型和网约型五种。上述车型除满足我市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标准型:核定乘坐人数为5人的出租汽车专用轿车车型。

(二)礼宾型:核定乘坐人数为5人,满足乘客高档次、差异化服务需求的乘用车。

(三)无障碍型:核定乘坐人数为7人及以下,具有轮椅出入、放置和固定等无障碍设施,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乘用车。

(四)纯电动型:核定乘坐人数为5人,电动机功率、扭矩、续航里程等符合国家纯电动汽车技术要求的纯电动乘用车。

(五)网约型:核定乘坐人数7人及以下,满足乘客高档次差异化服务需求的乘用车。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公布出租汽车车型产品目录,供经营者自主选择。巡游车型可由出租汽车企业或汽车生产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评审后列入相应车型目录。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网约车车辆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开展网约车车型评审工作,定期发布网约车车型指导目录,指导网约车经营者选择符合条件的车辆。

    通过招投标确认的在用巡游车专用车型直接列入相应车型目录,经营者在购买此类车型时,原所附带的配套商务条件在本办法实行后自行终止。

第十条 标准车型目录适用于标准型巡游车;礼宾车型目录适用于礼宾型巡游车;网约车型目录适用于网约车;无障碍和纯电动车型目录适用于巡游车和网约车。

第十一条 巡游车车辆应根据商务部等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的规定,自行驶证登记之日起满8年强制报废,网约车车辆应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的规定,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车辆外观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车身外观及车窗玻璃洁净。车内清洁无异味,脚垫(地毯)无破损、无污垢,仪表台及后座隔板上无杂物。车辆后备箱内整洁无杂物、无异味。巡游车配备企业统一规范的座套并保持平整洁净;

    (二)不得设置张贴未经审批的广告及各类宣传品;

    (三)粘贴太阳膜透光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相关规定,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章     专用装置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专用装置包括车载信息化设备、卫星定位装置和计价器等。巡游车必须安装车载信息化设备和经市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并按照相关接口协议连接成有机整体。网约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和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适时公布巡游车专用装置相关产品目录,供经营者自主选择。具有国家有关专用装置生产资质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测试和评审的产品列入相关目录。

    网约车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从公布的目录中选择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商。

第十五条 巡游车计价器应当具有计程计价、发票打印、营运数据远程实时传输、运价参数远程调整、计量检定管理等功能。

第十六条 游车车载信息化设备包括车载智能终端、多功能信息显示终端、服务评价器、摄像录音装置、其他显示终端、支付装置等;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包括车载主机、摄像录音装置等。

    (一)车载智能终端。具有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显示等功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卫星定位、无线通信、电源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参数调整、电话召车、防劫报警、接口规范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

    (二)多功能信息显示终端。具有证件卡刷卡、电子支付、信息显示、人机互动、语音播报、服务评价等功能,安装在便于驾驶员及乘客操作的位置。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外观、尺寸结构、材质、功能组成、刷卡、技术参数、常用按键、接口、与智能终端通讯、设备自检、电源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三)服务评价器。能够让乘客对所接受的服务质量及时进行评价,实现对顾客评价结果的统计,应支持至少3个评价结果键,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服务评价数据与营运数据通过智能终端能够同步传输到数据资源中心,并支持动态数据更新。

    (四)摄像录音装置。摄像装置应具有广角、主动红外夜视、背光补偿、自动白平衡等功能,安装至少一路摄像装置,能够清楚拍摄副驾驶位和后排座椅位置,对车内乘客、驾驶员、车辆行驶等情况进行记录。录音装置应能够清晰录制车内驾驶员与乘客对话,录制的音频信息清楚可辨识,录音保存时间不低于7×24小时,至少支持1路音频输入采集。

    (五)支付装置。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尺寸、接口、交易数据处理、上传、设备固件升级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满足乘客通过银联卡、琴岛通等主流非接触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车费。

    (六)其他显示终端。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企业应建立专用装置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规范操作培训,督促驾驶员定时检测、及时维修设备,车载信息化设备使用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确保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规范使用专用装置

    (一)正确使用和及时维护专用装置,不得私自拆损、破坏相关设备等。拆开计价器铅封的须经市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二)巡游车驾驶员使用本人电子证件签到、签退。不得拒绝乘客使用车载信息化设备支持的银联卡、“琴岛通”卡等支付车费;

    (三)营运中专用装置发生故障,如发生电子证件无法签到签退,各显示终端不能够正常显示信息,发票无法正常打印,电子支付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当次业务结束后,应及时返回维修点进行维修,修复前不得继续营运;

    (四)营运中不得以任何物品遮挡计价器主机面板和车载显示终端。

第四章     营运标志

第十九条 巡游车营运标志包括车身颜色图案、行业徽标、企业名称、顶灯、运价标签以及驾驶员营运标志服等。

巡游车车身喷涂车身颜色图案、行业徽标和标志应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巡游车车身主体颜色分为回忆红、富贵绿、时尚绿、薄荷青、闪银黄、奥海蓝、紫蓝等七种,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车身顶部为钻石银色,车体前后保险杠水平线以下部分为钻石银色。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的车身顶部同车身主体色相同,车体前后保险杠以下部分为钻石银色。

礼宾出租汽车车身颜色整体使用黑色。

第二十一条 巡游车数量超过1000辆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一种车身颜色作为企业专用色。低于1000辆的企业,统一使用时尚绿车身颜色。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应当张贴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行业徽标和企业名称、交通和物价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运价标签。行业徽标、企业名称、运价标签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关于尺寸、颜色、字体、材质、位置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张贴服务平台标志的,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关于标识尺寸、张贴位置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四条 运价标签应当按照核准的车型使用,按规定位置张贴。

第二十五条 巡游车应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顶灯,顶灯应清晰标识“出租”、“TAXI”、“礼宾出租”和“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监制”等字样,并能够在夜间通过内部照明装置使顶灯明显可见。

第二十六条 巡游车顶灯分为普通顶灯、礼宾车顶灯、特制顶灯和智能顶灯四类。   

(一)标准型出租汽车安装普通顶灯,顶灯正面喷涂客运企业简称的,应当与车辆所属公司登记简称一致

(二)礼宾出租汽车安装礼宾车顶灯

(三)获得行业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安装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特制顶灯

鼓励推广使用具有交通诱导功能的智能顶灯。智能顶灯能够显示空车、载客、电召、换班、暂停营运等具体营运信息,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控制中心远程推送的各类交通诱导、公益宣传等文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顶灯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启时间、外观、尺寸结构、材质、使用寿命、功能组成、播放频率控制和亮度调节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营运标志服分为春秋冬装和夏装。春秋冬装外套款式应为西装套装和夹克式工装,夏装款式应为西裤配短袖衬衣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可根据标志服款式要求自行或委托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驾驶员营运标识服,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规范使用有关营运标志。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必须穿着企业统一款式的营运标志服

(二)出租汽车张贴的行业徽标、企业名称、运价标签以及安装的顶灯应保持洁净、无污渍、字迹清晰,发生破损及字迹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车型和专用装置的使用监督,对进入各类产品目录的汽车、车载信息化设备和计价器等产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产品销售、使用和维护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针对调查反映的问题,要求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从相应产品目录中取消

第三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通报被破坏的车载信息化设备情况,被通报车辆驾驶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维护地点按原样恢复设备,被破坏的设备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及安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此项工作及每月的检查登记备案情况将纳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误工费用及检定费用由投诉人支付,检定不合格的,相关费用由被投诉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车载信息化设备、卫星定位装置、计价器、车容车貌、车辆标志、驾驶员标志服等使用管理监督,对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原《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徽标、车身图案及企业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知》(青交运管〔2004〕1号)、《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出租汽车车容卫生管理办法》(青交运管〔2007〕4号)、《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出租汽车交接班管理办法》(青交运管〔2007〕5号)、《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饰管理办法》(青交运管〔2007〕6号)、《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出租汽车营运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交运管〔2007〕8号)、《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交运管〔2015〕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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