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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政策问答
来源: 青岛公安           日期:2025-02-11

1、问: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问:何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答: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

3、问:为何取消了实施区域和单车损5000元限制

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在全市范围使用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交通事故理赔。降保费、增保额车辆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普通家用轿车购买100万以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例已达到85%以上取消单车损5000元的限制提供了保障

4、问: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在线平台和服务网点办理或者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自行协商、在线办理,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四)确定责任的,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上传事故信息在线快速处理。

5、问:哪些情形不适用《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答:(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6、问: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在现场取证后,应当责令其撤离现场,引导当事人按照本办法实施快速处理或者依法处理。

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7、问:为何取消了服务中心设置的相关要求?

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在全市范围使用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交通事故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处理和理赔线上服务成为事故快处的新模式,快速撤场、快速理赔、远程认定、远程定损,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也成为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趋势。

8、何种情形下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答: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一)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二)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三)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七)未导向车道行驶;

八)未规定倒车的;

九)溜车的;

(二十)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一)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二)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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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青岛公安           日期:2025-02-11

1、问: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问:何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答: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

3、问:为何取消了实施区域和单车损5000元限制

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在全市范围使用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交通事故理赔。降保费、增保额车辆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普通家用轿车购买100万以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例已达到85%以上取消单车损5000元的限制提供了保障

4、问: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在线平台和服务网点办理或者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自行协商、在线办理,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四)确定责任的,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上传事故信息在线快速处理。

5、问:哪些情形不适用《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答:(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6、问: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在现场取证后,应当责令其撤离现场,引导当事人按照本办法实施快速处理或者依法处理。

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7、问:为何取消了服务中心设置的相关要求?

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在全市范围使用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交通事故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处理和理赔线上服务成为事故快处的新模式,快速撤场、快速理赔、远程认定、远程定损,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也成为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趋势。

8、何种情形下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答: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一)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二)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三)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七)未导向车道行驶;

八)未规定倒车的;

九)溜车的;

(二十)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一)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二)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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