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问:何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答: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
3、问:为何取消了实施区域和单车损失5000元的限制?
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在全市范围使用“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交通事故理赔。“降保费、增保额”车辆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普通家用轿车购买100万以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例已达到85%以上,为取消单车损失5000元的限制提供了保障。
4、问: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在线平台和服务网点办理,或者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自行协商、在线办理,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四)需要确定责任的,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上传事故信息在线快速处理。
5、问:哪些情形不适用《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答:(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6、问: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在现场取证后,应当责令其撤离现场,引导当事人按照本办法实施快速处理或者依法处理。
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7、问:为何取消了服务中心设置的相关要求?
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公安交警部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在全市范围使用“交管 12123”手机 APP 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交通事故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处理和理赔线上服务成为事故快处的新模式,快速撤场、快速理赔、远程认定、远程定损,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也成为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趋势。
8、问:何种情形下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答: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二)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三)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四)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六)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八)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九)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一)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十二)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十四)逆向行驶的;
(十五)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十七)未按照导向车道行驶;
(十八)未按照规定倒车的;
(十九)溜车的;
(二十)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一)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二)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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