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决定对“黄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害人,现就该案资金返还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2月27日黄某报警称:当月25日被别人拉进一微信群里,点击了不明的链接扫码加群后刷单返现,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六笔,最终以刷单返利为由被诈骗¥10万余元。
涉案账户6217003390008548501(户名:萨吾某某艾麦提,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多来提巴格支行)被我局依法冻结,冻结账户内有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零贰元(¥11702元),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法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经按比例返还公式计算,涉案萨吾某某艾麦提账号6217003390008548
501内冻结资金中含有黄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元整(¥11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之规定,拟对上述涉案账户中的涉案资金进行返还。
现对上述涉案账号返还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2025年4月1日),公告期间内与银账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资金向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警官,田警官
联系电话:0532-55580858;17667588627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导航
进入老年模式
您的位置:
首页>发布>警方公告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