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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5〕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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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改 发布日期: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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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节水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确定如下:

一、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含特种用水用户)每立方米3.77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2.45元。

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21号)规定的加价办法和上述基本水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9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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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5〕177号)

2025-05-30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节水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确定如下:

一、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含特种用水用户)每立方米3.77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2.45元。

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21号)规定的加价办法和上述基本水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9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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