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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贸促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2022版)
发布时间:2022-05-09

 

序号 部门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1110 青岛市贸促会 参与全市会展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市公安局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令第342号修改》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公安局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参与全市会展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111 青岛市贸促会 受理全市会展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受理全市会展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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