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提起索赔的时间
根据相关公约规定,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到期一年内提起索赔。之后,贸促会担保责任解除,海关可以直接向持证人进行追索。
- 索赔证据
持证人可提交证据取消海关提出的索赔。取消海关索赔的直接证据为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签注的复出口存根,此外,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间接证明货物已从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离境。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索赔证据大致分为两种:
- 单证册内证据:进口国/地区海关签注的复出口存根/凭证、出口国海关签注的复进口存根/凭证、第三国海关/地区签注的进口或复出口存根/凭证、过境国/地区签注的过境存根/凭证等单证册内海关签注的证明;
- 单证册外证据:指单证册外其他能够证明货物已经离开进口国/地区或已办理结关手续的文件,例如:货物报关单、完税凭证、提单、机票、货物状况证明书等。由于单证册外证据并非源自单证册本身,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有权决定证据是否被接受。因此这类证据与被索赔单证册的关联性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海关出具的文件被作为有效证据接受的可能性较大。
- 索赔提交证据期限
根据相关公约规定,海关提出索赔后,持证人应在6个月时间内提交有效证据,否则必须按照海关索赔金额缴纳押金或暂付款。该押金或暂付款自交纳之日起3个月后转为应缴税费。在此期限内,如果持证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其已付的押金或暂付款可以退还。因此,实际上持证人自索赔发出起有九个月的时间来提交取消索赔的证据。
- 索赔款项
当持证人无法在提交证据有效期内提供有效的复出口证据时,持证人必须按照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索赔金额缴纳索赔款。索赔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进口各税:进口各税指进口关税及其它与进口有关的税,包括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等;
- 罚款:当出现违反海关相关规定,滥用单证册,或者存在欺诈情况时,暂准进口国/地区(和/或过境国)海关可要求持证人偿付货物进口各税,并征收罚款,其中通过贸促会追索的罚款不得超过应付税费的10%,超出部分可直接向持证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