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登记注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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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9年第17期
  • 总期刊数 总第187期
  • 成文日期 2009-08-26
  • 发布日期 2009-08-2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9〕11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登记注册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登记注册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局 市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根据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邮政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
      全市邮政企业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登记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加盟连锁形式。允许省级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持邮政部门的连锁经营协议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规范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登记名称
      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作为加盟连锁,可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名称构成为:**市(区)**村邮政“三农”服务站。如:平度市于埠村邮政“三农”服务站。登记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其名称登记规范另行规定。
      三、规范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范围
      申请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与省级邮政企业达成的连锁经营协议内容。经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等农资产品,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他经营范围随着国家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逐步增加;涉及前置审批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农药、种子等农资按“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一般经营项目登记不需提交经营项目许可证。
      四、对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登记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邮政“三农”服务站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对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
      邮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连锁店经营管理相关法规,落实“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管理要求,承担对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进货渠道监管和按照核定经营范围经营的监督责任,督促各网点加强自律,守法、诚信经营,及时参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度验照,杜绝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邮政“三农”服务网点进行监管。
      六、及时做好邮政“三农”服务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办和规范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和邮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邮政“三农”服务站补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作;对已经登记注册但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要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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