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相对集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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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8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5期
  • 成文日期 2005-05-20
  • 发布日期 2005-05-2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25号
  •   为加强城市管理,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扩大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关职权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05〕82号)精神,现将查处市政公用和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违反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道路、排水、物业等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四、本通告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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