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6、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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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9年第16、17期
  • 总期刊数 总398期
  • 成文日期 2019-09-15
  • 发布日期 2019-09-16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69号

      《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8月15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19年8月31日

      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明事项管理,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或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证明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证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证明事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库,为办理证明事项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政务事项产生的涉及证明的信息,以及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及时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增加、取消证明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证明事项目录应当包含证明名称、证明用途、依据、提供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供法定证照(含电子证照)、合同凭证的,行政机关不得索要其他用途相同的证明。

      第七条行政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得信息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事项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可以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八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方式代替提供相关证明。行政机关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书面承诺中应当载明承诺人已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具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予以出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开具证明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不合理的,可以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是以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条件的,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联合其他涉及单位办理,并在办理期限内出具全部证明。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索要证明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6、17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6、17期)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年8月30日)

      青政发〔2019〕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

      (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自2020年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编制费用依法依规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其他区(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三)广泛推介规划成果。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主动征求市民与企业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成果一经批准,要采取新闻发布、媒体发布、专题推介等形式予以广泛宣传、公布,让更多的市民、企业了解规划、参与规划,为市民置业、企业投资和招商引资提供支持,同时更加有效的监督规划实施。

      (四)引导项目顺利落地。创新工作模式,在项目招商洽谈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咨询服务并进行选址,为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创造前期条件。引导项目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实行“以地招商”。

      (五)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优先保障全市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贫项目和民生项目等用地。预留不低于15%的市级统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于高质量项目急需用地。

      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机制要求,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消化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凡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核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纳入市政府统筹调配。同时,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有关用地审批事项办理,直至任务完成。

      二、优化配置,促进产业节约集约用地

      (六)提高产业用地门槛。严格执行《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严禁向禁止类产业项目供地,继续停止供应高档别墅类、高尔夫球场等建设项目用地;从严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供地。

      建立工业项目指标控制体系。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4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区内投资额低于7000万、省级开发区内投资额低于5000万、其他工业集中区投资额低于3000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存量挖潜解决用地需求。对上述指标,将根据物价指数,每三年调整一次。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创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字〔2019〕9号)规定条件的项目,按该通知要求执行。

      (七)建立土地“大储备”机制。逐步拓宽土地储备渠道,扩大土地储备库存,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鼓励储备机构通过招标委托有资信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拆迁、安置、补偿、基础设施配套等土地整理工作,形成集中连片的储备地块。对集中连片储备的土地,要制定统一的区片地价,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标准,实现同地同价。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在全市区域内跨行政区域储备土地,并根据项目用地情况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统筹并指导各区(市)政府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八)探索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型产业发展。新型产业用地(M0)主要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通过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引导空间资源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配置。新型产业用地的具体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九)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层厂房。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改造存量工业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确需新建的,应当选定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建设多层厂房。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应达到1.5以上,新建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有条件的,鼓励建设高层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项目内部不安排集中绿地,绿地率一般不超过15%。多层标准厂房和高层厂房不加征土地价款。

      (十)鼓励建设租赁住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权属清晰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区等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房地产或者建设小产权房。

      三、挖掘潜力,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

      (十一)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各区(市)政府要编制批而未供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切实加大供应力度。对边角地等零星批而未供土地,由各区(市)政府确定用地主体,集中“打包”办理供地手续,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2019年前批而未供土地中剩余边角地等零星地块供应工作。边角地等零星地块原则上优先用于市政设施、绿化、停车、健身及其他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且用地行为发生时或使用过程中符合城乡规划的批而未供土地,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应当出让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引导项目首先利用已征转的土地,创新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在各区(市)内部“增存挂钩”调整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批而未供土地总量。

      (十二)破解闲置土地处置难题。严格执行“净地”供应政策,拟供应的土地须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必要条件。对涉及权属纠纷、司法限制、拆迁困难等情况的项目用地,可根据规划先行供应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实行合理分期供地。

      因拟征用土地未按期交付、依法调整修改规划、处置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军事管制、文物保护、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供应搁置的,区分情形精准施策。经调查认定原因系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造成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可采取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对部分开发利用后中止建设的“半拉子”工程用地,符合开工条件的,按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调整并完善容积率和用地性质,促进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可采取分割转让、租赁、入股、共建等方式再开发利用。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变更、解除或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为用地单位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逾期拒不支付土地闲置费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缴,将用地单位列入土地市场失信名单;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的,直接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予以公告,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用地单位列入土地市场失信名单。按照国家、省、市土地市场信用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用地单位实施信用公示、监管和联合惩戒。

      (十三)改革已出让用地和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用地性质变更的审批程序。对已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变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确因区(市)政府原因,需要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增加相关业态,涉及变更已出让用地的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按照“专家论证、区城规委会议审议、社会公告、变更设计方案公示(对已建项目)、征求相关利益人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程序办理,变更结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管理系统。对增加容积率和建筑使用功能的,按照规划用途采取当前市场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进行容积率、用地性质调整,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执行,即墨区在过渡期内参照执行。

      (十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明确改造开发范围,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发挥好规划引领作用。鼓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出租、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除商品住宅以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造范围内规划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产业升级类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比例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可按上述规定办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可通过收储、腾退土地以及股权收购等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规划收购相邻低效零星土地实施整体改造开发,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低效零星土地单宗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亩,且累计用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的开发改造方案涉及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的按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五)建立低效产业用地协商退出机制。各区(市)政府要建立产业项目动态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产业用地绩效考核,实施项目中期动态监管。对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要根据形成原因和特点进行分类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及使用人不能如期如约履行项目监管协议或出让合同的产业用地,由政府与权利人协商回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收回;对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产业用地,及土地利用和产出效率低下的产业用地,可通过等价置换、项目转移等方式,促进项目协商退出。

      (十六)实行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在合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及含有工业用途的混合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用途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受让人须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不动产再次转让时,其不动产权证应满5年(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房屋分割转让仍按照《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科技局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4〕38号)执行。

      (十七)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用地的地下公共连通空间,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协议出让,允许配建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20%的经营性建筑。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空间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地下项目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在开展地价评估时,以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为基础,地下负一层可按照地表同用途地价的三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二层可按照地表同用途地价的六分之一测算,地下负三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地下停车库(位),可按照工业用途对照上述比例测算地价。本意见下发前,已开展地价评估的项目用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加强考核,强化建设项目综合监管

      (十八)推进工业项目“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为主的企业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分档归类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放、信贷等政策,严格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资源要素向高产区域、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倒逼低端低质低效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十九)加强建设项目综合监管。各区(市)政府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前,召集相关部门,重点对拟用地项目的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产出标准、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符合性、环境影响、用地标准等情况进行论证,对拟投资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项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一次性用地规模超过150亩(不含市政道路和绿化用地)的项目,各区(市)政府须报市国土空间规划议事协调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后,分别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由项目用地竞得人按照约定缴纳,按照动工开发进度分期返还。各区(市)政府作为建设项目第一监管责任人,要建立招商责任追究和项目达产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确保拟用地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按时开工建设,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共同监管,并适时通报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抽查产业项目的履约情况,对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项目进行通报,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综合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全市自然资源遥感“一张图”信息系统,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健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工作机制,加强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及节约集约用地信息的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

      各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意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简单以GDP论英雄,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9月12日)

      青政发〔2019〕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一)加大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放,实行申报签约制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100个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上浮,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强化企业职工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培养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创建技师、高级技师技术更新培训积分制度,参照“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每3年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

      (三)推进乡村人才培训。实施农业经理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含现代青年农场主)轮训、现代农村创业创新青年培养计划。重点面向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人员,培养农业经理人;面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面向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群体,培养现代农村创业创新青年。

      (四)加强特定群体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原干部等,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予以扶持。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监狱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费补贴。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扶贫线或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或参保企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市和区(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予以扶持。

      (五)推进技能储备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我市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毕业后1年内在我市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80%给予生活费补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适时提高“未来技能之星”奖学金标准。

      (六)扩大创业创新培训。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创新培训范围,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创业培训”作用,完善“选—育—助—推”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青岛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参加创业素质培养或创业培训。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规划,对返乡创业带头人、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向下游关联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参与教学指导,并将其作为技能领军人才评选奖励依据。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放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与培训资源开放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办法。公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从事职业培训工作取得的合法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开设符合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的培训项目,开展职业训练院建设试点。持续推进优质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工程。

      (九)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权下放到区(市)。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对开设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或新兴产业培训,专业特色突出,培训效果好的,优先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扶持范围。

      (十)打造技能培训高地。加快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和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省级示范基地。依托产业技能培训中心和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创建省级以上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鼓励职业技能培训领军企业和培训机构,创建区域性、行业性培训集团或联盟。

      三、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

      (十一)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要将承接培训机构、鉴定评价机构等全部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建立职业培训大数据平台。统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资源,依托青岛就业网构建全市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大数据平台,将各职能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协同管理。数据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三)推广“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健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推动实施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鼓励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发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和新兴产业培训需求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四、加强资金保障

      (十四)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各区(市)、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区(市)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十五)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多元投入机制,通过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社会捐助、政府专项资金、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须按照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提高对技工教育支出比重。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强化工作落实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市)要把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工作任务,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明确工作目标,强化督导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市扶贫开发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青岛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十七)加强绩效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守信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对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格。对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开展多形式、多层面政策宣传,重点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19年8月15日)

      青政字〔2019〕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9〕144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市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18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上线为11%,下线为4%。

      二、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与职工直接协商约定工资等方式落实工资指导线,并制定2019年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编制本年度薪酬预算;及时通过工资指导线网上备案系统填报《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2019年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及2018年工资指导线履行情况,进行网上备案。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及履行情况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

      整治攻坚战方案的通知

      (2019年9月3日)

      青政字〔2019〕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青岛市打好自然保护区等

      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整治自然保护区等生态问题的工作部署,系统提升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推动自然保护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达到规范化建设水平,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逐步探索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坚决杜绝新增问题;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科学落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1.开展“绿盾2017”和“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完成崂山、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和“绿盾2018”突出问题整改并验收销号;2020年年底前,完成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旅游开发等活动问题整改,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相关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相关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坚决查处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生态环境部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自查及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信息等,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重点查处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退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态修复。对崂山、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分类提出差别化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退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自然保护区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对确需搬迁的村庄村落,科学制定搬迁方案。2020年年底前,各级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完成整改并验收销号。(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整治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按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和管理资金保障到位。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杜绝增加新问题。明确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2019年年底前,崂山、灵山岛、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三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矢量边界图,2019年完成“三区”核定与勘界任务的90%,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执行整改验收销号。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现场验收,对照问题清单逐个销号,并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2019年年底前,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90%以上完成整改并验收销号,2020年年底全部完成。(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推进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有序退出,2019年年底前退出50%,2020年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二)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1.科学优化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协调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衔接海域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形成海陆“一张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待省政府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后,全面启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要求,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掌握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厉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修复。

      1.加快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根据《青岛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要求,2020年年底前,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组织有关区(市)对陆海交叉重叠区域已批项目用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落实处置时限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积极推动小流域综合整治建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2020年年底前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00平方公里。(市水务管理局牵头)配合省海洋局做好海岸线调查工作。(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国土绿化工程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2020年年底前,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36.4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6.3%。开展省级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创建活动,全面完成原省林业厅下达我市的创建任务。2020年年底前,全市湿地受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印发《青岛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并做好推进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政策引导。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适当发展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生态旅游项目。(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查处在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科技支撑。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应用,为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市科技局牵头)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培训。(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加强迁徙物种监测与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攻坚战实施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全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改和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第六届青岛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通报

      (2019年9月9日)

      青政字〔2019〕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愿申报、区市推荐、资格审查、现场评审、答辩评审、社会公示、专题会审议等程序,市政府决定,授予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空港商务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超银中学、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第六届青岛市市长质量奖卓越奖;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纳光电环保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第六届青岛市市长质量奖创新奖;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福山老年公寓、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第六届青岛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希望获奖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成绩。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创新引领,为把青岛建设成为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6、17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6、17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9月4日)

      青政办发〔2019〕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事项。水利、交通、能源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本方案,结合行业实际同步推进实施。

      (三)改革目标。全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大型、复杂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全过程审批时间。推行“拿地即申请开工(施工许可证)”审批服务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为14个工作日。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入试运行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减少审批事项及要件。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2.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其他审批事项原则上交由下级主管部门实施。上级下放至市级的事项除外。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5.调整审批时序。主要调整评估评价事项、市政公用服务等办理时序。

      6.创新审批方式。制定服务保障双招双引项目“快审批快落地”工作方案,对于已经达成投资意向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容缺预审查、评估评审前置等服务,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为14个工作日,实现“拿地即申请开工(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审批事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三)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立项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审批事项,该阶段的社会投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审批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和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制定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五)实施并联审批。全面实施联合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等并联审批服务。

      (六)推行区域评估。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或土地储备机构在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七)开展告知承诺制。制定审批服务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八)建立审批管理系统。建成贯通市、区(市)两级,覆盖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相关专业系统实现实时共享,并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四、统一管理体系

      (九)“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各类规划和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括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为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一张蓝图”奠定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策划生成项目提供规划依据。

      (十)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有关部门依据“一张蓝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近期项目策划建议,建立项目储备库。发展改革部门对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等提出建设条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城建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区(市)政府组织模拟审批,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招拍挂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按照“一个窗口”改革要求,整合服务窗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

      (十二)“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三)“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配套及管理制度。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作出调整确认的,按立法程序提出清理意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实时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数据。

      (十六)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办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施好水电气暖报装专项行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改革工作涉及的平台开发、业务培训等费用由市财力予以保障。各区(市)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十八)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范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

      (十九)严格督促落实。加大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每月向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1.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责任分解表

      附件1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孟凡利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建军副市长

      成员:万建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姜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余东风市公安局政委

      王哲市民政局局长

      万振东市司法局局长

      李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姜德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钊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元升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希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于成璞市水务管理局局长

      由翠玉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苟团年市海洋发展局局长

      韩守信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

      李苏满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隋振华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建刚市应急局局长

      张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庆武市人防办主任

      崔卫东市大数据局局长

      陈立新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苏建防市通信管理局局长

      吕嘉斌市国家安全局政委

      高健市南区区长

      焦明伟市北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友玉李沧区区长

      赵燕崂山区区长

      周安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主任、黄岛区区长

      杨超城阳区委常委、副区长

      吕涛即墨区区长

      毕维准胶州市市长

      李虎成平度市市长

      姜水清莱西市市长

      纪晓龙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副主任

      尚立群青岛高新区管委主任

      岳国峰青岛蓝谷管理局常务副局长

      孙旭日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总经理

      邱伟方青岛能源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魏成吉青岛水务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陈立新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对外正式行文。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ZP(]附件2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责任分解表

      序

      号改革

      要求工作任务任务分解责任单位完成时限123456统一

      审批

      流程精简

      审批

      环节减少

      审批

      事项

      及要

      件下放

      审批

      权限合并

      审批

      事项梳理分析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坚决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同步办理,不再单独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质量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可以将工程涉及的供热、供水、道路、燃气、雨污水、供电、通信、管廊、桥梁等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手续。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现场监督。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可作为用地批准手续,用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7891011转变

      管理

      方式调整

      审批

      时序设计方案审查只审查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设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完善强化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进行后续的审批、建设、监管业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需使用项目名称时,均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规定应当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区(市)政府负责将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管理局,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121314151617规范

      审批事项分类制定

      审批流程实施

      并联审批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制定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与投资项目清单相衔接。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图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主管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单位参与联合审查,并分别提出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审查;对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设施实行多图联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和各区(市)政府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 9月底前完成2019年 9月底前完成18192021推行

      区域评估开展告知

      承诺制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统一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审查合格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人防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化评估管理办法。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或土地储备机构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实施区域化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审批服务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223统一

      信息

      数据

      平台建立审批

      管理系统建成贯通市、区(市)两级,覆盖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对项目审批环节实行“亮灯”管理制度。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相关专业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425统一

      管理

      体系“一张蓝图”

      统筹项目

      实施完善项目

      策划生成

      机制全面梳理各类规划和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括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为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一张蓝图”奠定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策划生成项目提供规划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有关部门依据“一张蓝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近期项目策划建议,建立项目储备库。发展改革部门对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等提出建设条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城建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建设条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区市政府组织模拟审批,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招拍挂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6272829“一个窗口”

      提供综合

      服务“一张表单”

      整合申报

      材料“一套机制”

      规范审批

      运行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相关服务窗口,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队,全方位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作出调整确认的,按立法程序提出清理意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303132统一

      监管

      方式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加强信用

      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和

      市政公用

      服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实时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办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施好水电气暖报装专项行动。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市能源集团,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2019年9月底前完成[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美丽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青政办字〔2019〕48号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美丽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美丽村居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美丽村居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美丽村居建设“四一三”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1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指示,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盼,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美丽村居建设。到2020年,完成省级美丽村居建设试点任务,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多样化的经验模式。到2025年,全市村庄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人居环境更加优美、村居特色更加鲜明、建设管理更加精细,形成多片立足乡土社会、体现现代文明、宜居宜业宜游、与“美丽青岛”相得益彰的建筑群落。

      二、提高村居规划设计水平

      (一)强化乡村风貌规划研究。在《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全域风貌格局下,落实市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统村落保护、重点功能组团风貌引导等要求。编制市域乡村风貌规划,提出乡村风貌指导管控要求,将风貌控制性要求落实到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和建筑设计等各层次规划设计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加快村庄规划全覆盖。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并与全市合村并居村庄规划相协调。到2019年10月,基本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等村庄分类;到2020年年底,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开发建设和保护修复需求的村要做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加强村庄设计指引。美丽村居建设试点村和有条件的村庄要开展村庄设计,村庄设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征求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全面开展村居建筑设计,组织我市优秀设计成果参加山东省“泰山奖·美丽村居建筑设计大赛”。编制农村住宅推荐设计通用图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优化规划审批服务。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推行村居项目“带图审批”制度。有关区(市)依法审批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把关,确保建筑设计方案落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村庄,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区(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规范村居建设管理

      (一)建设模式科学化。要因地制宜,科学推进美丽村居建设工作。集聚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整合并传承原有历史脉络等,高标准配套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实现“一村一品”。以改造提升为主的村庄要修缮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整理利用闲置村居,对一般村居进行整治及改造。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村庄,要以保护为主,同时进行整治加固,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性整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村居建设品质化。有关区(市)应提高建设品质,打造精品工程。推进绿色节能村居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积极采用绿色建材。新建村居应当提高抗震减灾能力。传承创新建筑传统工艺,实现传统自然材料与现代建造工艺相结合。在村居建设示范项目中,组织开展农村装配式建筑试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建设过程管控严格化。村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村居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巡查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到位。村居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现场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村居环境优质化。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促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理长效运行机制,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村庄绿化,实施村庄亮化及村居环境美化,开展“美丽庭院”创建,建设街头小品、文化墙和庭院微景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组织开展建设试点

      (一)科学有序实施。2018年—2020年,积极参与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获评市级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的村庄优先申报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探索建立美丽村居建设工作机制、技术标准和支持政策。2020年—2025年,推广美丽村居建设试点示范经验。(责任单位: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项组成员单位、有关区市政府)

      (二)探索推进模式。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市场参与”的原则,采用“综合营建”模式联动推进。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美丽村居建设。充分尊重农民作为美丽村居建设者和直接受益者的地位,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单位: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项组成员单位,有关区市政府)

      五、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一)强化建设资金支持。加大各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美丽村居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多样模式吸引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美丽村居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方式。有关区(市)要拓宽乡村集体增收渠道,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为美丽村居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严禁新增政府债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要优先保障美丽村居建设用地需要,整理利用废弃宅基地,腾出空间用于村居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兴办符合美丽村居建设发展需要的企业,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美丽村居建设互促互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加强人才技术支撑。通过“引进来”和“走下去”,引导设计大师、优秀团队下乡,培育一批优秀技术人员,为打造美丽村居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在试点示范村庄推行驻场设计师制度,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村居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及施工技术研发。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培训,发挥好乡村能工巧匠的作用。(责任单位: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项组成员单位,有关区市政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项组、工作专班、推进办公室“三个一”推进机制。有关区(市)作为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督导。建立市、区(市)两级督导机制,落实省级督导任务,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负面案例进行剖析纠偏。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将美丽村居建设工作纳入对有关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以区(市)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三)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宣传美丽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和重点任务,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将美丽村居建设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共场所公布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住宅推荐设计图集,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青岛市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项组和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项组和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一、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项组成员名单

      组长:孟凡利市长

      副组长:刘建军副市长

      成员:王振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姜德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钊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希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于成璞市水务管理局局长

      由翠玉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韩守信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

      李苏满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隋振华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二、美丽村居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主任:王振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李振军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

      鞠立果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龙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吴衍秋市生态环境局副巡视员

      林丽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巡视员

      崔学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贺如泓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

      杜绍波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耿以龙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

      辛龙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杜维平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专项组下设推进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专项组不刻制印章,不对外正式行文。专项组、工作专班成员调整事宜由推进办公室行文公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6、17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6、17期)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19年8月19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王华兼任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嘉颖兼任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邢福栋的青岛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高红的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姜俊杰的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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